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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来了!”这几天,随着我省全面启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养老并轨”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人都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告别“免缴费”时代,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这个结论不错,但也不全面。
“辽宁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来了!”这几天,随着我省全面启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养老并轨”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人都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告别“免缴费”时代,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这个结论不错,但也不全面。
近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各地。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却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后却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金,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日益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本一致,确实是老有所养、快乐养老、平等养老直接的体现。
但是,养老并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不只限于此。行政机关存储着大量的人才资源,他们大都具有高学历、高素质,过去由于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导致人才流动一般只是社会人才流入体制内,体制内人员很少流向社会。“养老并轨”以后,无论参保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可以连续计算。由此可见,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使更多人学有所用、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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