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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大连 网站发布《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首次被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同时,住房公积金将可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近日,大连 网站发布《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首次被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同时,住房公积金将可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大连公共租赁住房包括6种房源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6种房源,主要包括:
1. 建设的;
2.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3.其他主体 新建、改建的;
4.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房屋新建或改建的;
5.社会闲置房源;
6.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对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四类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具有市内四区居民 ,家庭成员为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住房困难家庭。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 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为1人的,须年满35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由民政部门确认,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3.新就业职工家庭。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 历,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中至少有1人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申请保障家庭为1人的,须年满35周岁。
环卫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大连 城区环卫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大城发〔2014〕57号)执行。
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按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由 适时调整。
新就业职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在市内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公积金将可用于交纳公租房租金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实行轮候、摇号制度,摇号结果通过媒体公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租金补贴轮候时可优先分配: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2.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3.孤寡老人及成年孤儿等一人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英模称号的;
5.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城市散居及机构养育的成年孤儿一人家庭,在有房源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保障标准,按照测算的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保障标准,按照测算的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保障标准,按照测算的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按照《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发放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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