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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化解库存意见:库存严重地区暂停供地

来源:半岛晨报 2016-02-25 07:50:00

[摘要] 《意见》要求,市、县(市、区) 切实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四类库存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

针对化解房地产库存,我省发布《辽宁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确定我省的15条意见,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家庭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上,按2%的税率契税

库存严重地区暂停供地

《意见》要求,市、县(市、区) 切实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四类库存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就近 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 、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

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 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套房90平以上契税2%

对个人购买家庭 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农民工个体户将可享公积金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 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市、县(市、区) 对各类房交会给予相同的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开发企业相关税率调整

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 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 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 部门的 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房满2年出售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清理涉房不合理收费

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 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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