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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租房支出抵扣个税 允许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房

来源:半岛晨报 2016-09-19 07:23:00

[摘要] 有关房屋租赁新政,《意见》指出,“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国家政策出台后,辽宁省也将统筹考虑个人租房支出抵扣个税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布《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四年内我省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对于房租支出统筹研究费用扣除问题

对于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楼市正处在由主营新建住房向主营租赁的换挡阶段,多个省份房屋租赁新政中提到的“租金抵扣个税”的做法就契合该态势。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住房租赁市场、保障及法规制度的三个完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改建后可作为租赁住房被写入《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

关于房屋租赁新政,《意见》指出,“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个税改革方面,如果未来能将房租、房贷甚至教育支出都尝试用于个人缴税的抵扣,那显然是比提高起征点更具税负公平的做法;也能缓解租金压力,增进人们的租房欲望。早在租金抵扣个税前,就有了房贷抵扣个税的提法。房贷抵扣个税,着眼的还是鼓励购房;租金抵扣个税,则意味着整体楼市思路的变化,就是朝着鼓励租房的转向。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住房租赁需求大、供应不足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

《意见》提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由5%降至1.5%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未来将获得鼓励和支持。

《意见》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规定

缴满仨月且无自住房 可用公积金租房

明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并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另一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等可申请公租房

辽宁将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户籍承租人随迁子女可按规定参加高考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另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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