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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开发商

发表于2008-01-29
致大连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函

大连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贵公司现正在筹建的超高层群楼“南石源居”项目会严重遮挡邻近原有居民楼的阳光日照,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近几个月来,贵公司置全体受害居民于不顾,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花钱收买个别受害人签字,妄图欺骗有关部门的开工许可,对此行经我们全体受害居民深感不安并表示极大的愤慨。对贵公司“补偿的只是个别挡日照住户”的解释,我们认为是毫无道理的无稽之谈,超高层群楼的遮挡日照是大面积的,损害的是大多数住户的日照权及由此带来的房屋价值的市场贬值。只要大多数受害住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贵公司的“南石源居”项目是不会得逞的,希望贵公司明白这一点。
我们全体受害住户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贵公司应该采取正当途径和手段解决遮挡阳光日照问题,不要一意孤行继续侵害大多数受害住户的利益。我们有决心同所有损害我们利益的行为抗争到底,不惜一切代价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
特致此函,恕有不恭。

西岗区石道街桥东巷、连桥巷全体被挡阳光日照住户
200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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